1月26日,执法人员在例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审批时,发现某轮本次进港危险品申报货物数量与上一港申报货物数量与存在一定差距,疑似危险品谎报行为。针对该线索,现场执法人员在该轮进港第一时间进行登轮检查。后经现场执法人员核实确认,该轮申报装载货物数量与实际装载情况不一致。
针对该轮的相关违法行为,相关海事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针对此次申报员未认真审核、填写申报相关材料的违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对申报员给予记5分处理,并对其进行了严肃普法教育和业务指导,强调了危险品申报的严肃性与准确性。(消息来自“威海海事”)
加强危险货物申报员的管理,是从源头上杜绝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减少危险货物因瞒报谎报引发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加强“两员”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考核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信息报送、记分管理等,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记分细则(试行)
一、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种。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记分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执行。
二、申报员按下列标准记分
(一)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3.冒用他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报的。
4.对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5.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的。
6.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
7.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负有责任的。
(二)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险情的。
2.主管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予配合的。
3.申报时申报材料与实际货物状况严重不符或者申报内容与实际船载危险货物状况严重不符的。
4.发生危险货物漏报、错报行为,情节严重的。
5.对主管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实,或者对发现的违章行为不予纠正的。
6.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继续以原从业单位名义进行申报或者报告的。
(三)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1.未对申报或者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申报内容与实际船载危险化学品(货物)状况不符,且影响船舶运输安全的。
2.申报或者报告时未认真审核、填写或者上报申报或者报告相关材料的。
3.使用无有效资质部门出具的包装适运申报附件单证的。
4.使用无效船舶适载、货物适装运证明材料的。
5.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申报员超出从业区域范围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货物)的申报或者报告的;
6.对执业从业单位不履行规定导致违规运输的情形,申报员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者发送电子申报信息的。
2.船载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作业取消,未及时办理申报撤销手续的。
3.需要核销的包装适运证明未及时注销出运数量的。
4.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信息的。
5.申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
6. 船载危险货物实际状况发生变化,未在船舶进、出港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的。
7.无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申报相关的证明文书的。
8.留存的附件单证与电子申报附件信息不一致的。
(五)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申报内容与实际船载危险货物状况不符,情节轻微的。
2.发生错报或者漏报,情节轻微的。
3.申报材料或者信息不全,情节轻微的。
4.无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申报或者报告的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的。
三、检查员按下列标准记分
(一)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未按规定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3.冒用他人检查员证书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4.检查员账号转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5.为非本人从业的单位所装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6.未到现场监装检查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未按规定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 主管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予配合的。
3.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与装箱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4. 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导致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船舶运输造成较大安全风险的。
5. 对主管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实,或者对发现的违章行为不予纠正的。
6.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继续以原从业单位名义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填报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的。
(三)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1.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导致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存在缺陷,影响船舶运输安全的。
2.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与装箱实际情况不符的。
3.装箱检查工作尚未结束,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4.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检查员超出从业区域范围从事集装箱装箱检查的。
5.对执业的从业单位不履行规定导致违规运输的情形,检查员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6.《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未签字确认和加盖从业单位印章的;
7.不按规定要求填写《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填报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的。
(四)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与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信息不符的。
2.从业单位发生变更,从业单位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信息的;
3.未核验危险货物适运证明的。
4.未查核CSC标牌和集装箱箱体状况的。
5.装箱检查情况未按照规范要求现场拍照的。
6.装箱检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照片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
7.留存的书面材料或者照片与申报或者报告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不一致的。
(五)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集装箱标志未按规定粘贴的。
2.使用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装箱作业记录》未如实或者按照规定记录的。
4.无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装箱检查相关的证明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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